近日,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发布《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详情如下:
《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为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构建“全市域推广、全流程管控”的海绵城市建设格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构建“全市域推广、全流程管控”的海绵城市建设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水系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和法库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安全为重、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分区管控、政府引导”的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综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8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地方规范标准;负责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负责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要充分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并将批准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负责在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负责林业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财政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依程序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执法、水务、交通运输、房产、生态环境、市政公用、教育、卫健、文旅广电和体育等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监督和指导,以及本单位负责实施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严格落实海绵城市指标要求。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水务、园林等部门组织编制市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内涝防治目标、城市水体环境质量目标、面源污染物控制目标和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区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和建设重点,确保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将批准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依法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和指标,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各地块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相关指标。
编制道路交通、园林绿化、排水防涝、城市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建设管控指标。
第九条 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应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并提交年径流量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和公示后调整。调整应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要求不变。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新城区(含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环境提升,以解决城市内涝和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综合治理,避免大拆大建。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的要求组织实施,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贯穿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各个阶段,并在立项、设计阶段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科学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土地出让或规划审批阶段,划拨项目在推送至“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前,建设单位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相关规范标准,编制技术文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项目附件,上传至业务协调共享平台,开展项目空间协调,并纳入策划生成意见函。
一般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类项目在推送至“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前,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相关规范标准,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开展空间协调,上传至业务协调共享平台,开展项目空间协调。
已经出让或划拨的土地,不再另行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由自然资源部门将海绵城市相关指标在策划生成意见函或规划条件中提出明确要求,并在工程规划许可中明确要求。
由城管执法部门(或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相关规范标准或规划条件,结合绿化方案审查,对相关建设指标进行落实。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海绵设施技术可行性、投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在批复中予以载明。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阶段深度要求。
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中,应加强对海绵设施技术方案、投资额的评审,并在批复中予以载明。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根据专项规划、相关规范标准或规划条件,以及《沈阳市海绵城市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将海绵城市相关建设指标纳入施工图审查范畴,对其进行专项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编制完整的海绵设施施工技术资料。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对建设项目配套的海绵设施建设加大监理力度,切实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杜绝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纳入监督范畴,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将同步建设的海绵设施纳入联合验收范畴。
第十七条 典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设置监测系统,对接入市政管网、水体的溢流排水口或检查井处的排放水量、水质进行监测,监测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绿地、广场、水系等市政海绵城市设施,由执法、市政公用、水利等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工业建筑与住宅小区等其他类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
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海绵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
第二十条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路段、地下通道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配建必要的警示标识、预警系统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暴雨期间人员财产安全,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要求,每年定期对沈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达标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对评估报告指出的问题,由区人民政府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条款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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